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W31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吉卫复议字〔2023〕4号
仲崇杰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人工种植人参——园参及野山参(籽海)不设置参龄限制,并一同纳入国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收悉,针对您提案中第一条建议,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取消人工种植人参5年及5年以下的限制性条件,我委一直高度重视,充分理解吉林省人参产业这种需求和强烈愿望。近年来我委十分注意收集5年及5年以上人参安全性评估资料,但目前尚未收集到我省企业所做的成分分析、卫生学检验报告,毒理学试验等安全性评估资料,因此从现有的情况看,我们认为5年及5年以上人参进入新食品原料缺少非常充分的科学依据。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0月颁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是申报新食品原料的主体,在开展安全性评估基础上,组织相关数据材料,按程序直接向国家申报。
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后,省农业农村厅作为牵头部门,多次调度全参龄人参入食工作,并将在资金、科技项目、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强组织协调,支持帮助企业开展资料收集、基础研究、科学实验,完成风险评估材料的准备工作。
国家卫健委负责新食品原料的行政审批工作,申报程序是申请新食品原料的企业,向国家新食品原料审批机构提交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由国家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结合现场核查做出技术评审结论,国家卫健委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做出是否批准的许可决定。虽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新食品原料的审批权限,但是服务经济发展我们责无旁贷,我委将结合工作职能对申报企业在准备有关资料中遇到的困难给予帮助,在向国家申报过程中保持与国家卫健委的沟通联系,给予积极协调,争取尽早解决5年及5年以上人参进入新食品原料目录的问题。
今后,我委将继续自觉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为地方特色健康食品产业发展提供支持。感谢您对我省人参产业发展工作及卫健委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
(联系人:邢立新 电话:0431-88906887)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