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吉林省一汽总医院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的批复
吉卫审批函〔2023〕8号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你院关于增加床位、增设重症医学科、增加血液透析室透析机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9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3号)《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材料审核及现场核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东风大街2643号增加床位322张,核准后为1230张。
二、同意在东风大街2643号增加重症医学科。
三、同意在东风大街2643号增加血液透析机90台,核准后为132台。
请你院于七个工作日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办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