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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2-02522
分      类: 行政许可和办事服务办理结果;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08日
标      题: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国文医院夫精人工授精技术项目试运行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卫审批函〔2022〕1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2-02522 分      类: 行政许可和办事服务办理结果;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08日
标      题: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国文医院夫精人工授精技术项目试运行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卫审批函〔2022〕1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国文医院夫精人工授精技术项目试运行的批复

吉卫审批函〔202210

吉林国文医院:

    《关于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项目试运行的请示》(国文院发〔2022〕02号)收悉。经材料审核合格后,我委2022年6月20日聘请专家对“吉林国文医院,公主岭市国文大街2388号申请的“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试运行进行了现场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以及《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的要求,根据专家组论证评审意见,你院“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试运行的评审结论为合格。

    二、请你院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等文件的规定及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要求,健全自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与检查,确保相关技术安全有效实施。

    三、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4号)的规定,试运行时间为1年,请于试运行期满前2个月内向我委提出正式运行申请,逾期未提出正式运行申请将取消试运行资格,不得继续实施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我委1年内也不再受理再次申请。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7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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