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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2-01143
分  类: 医政医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10日
标      题: 关于规范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健康监测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防办明电〔2022〕266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2-01143 分  类: 医政医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10日
标      题: 关于规范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健康监测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防办明电〔2022〕266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07日

关于规范新冠病毒感染者

居家健康监测管理的通知

吉防办明电〔2022〕266号

各市(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

规定的“解除隔离管理或出院后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工作,规范相关管理,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吉林工作组的指导意见,现对居家健康监测作出以下规定:

一、解除隔离管理或出院后,由社区负责出院(离舱)人员居家健康监测7天的管理。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内,凭借出院证明7天内不参加核酸检测。

二、在居家健康监测结束后,由社区安排为其进行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N基因和ORF基因Ct值均≥35(荧光定量PCR方法,界限值为40)的人员,可解除居家健康监测。 

 

附件:出院告知书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410 

 

出院告知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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