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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1-04583
分      类: 人口家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人工终止妊娠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人口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1-04583 分      类: 人口家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人工终止妊娠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人口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4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人工终止妊娠有关要求的通知
吉卫人口发〔2021〕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中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保障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人工终止妊娠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对以下四种情形申请终止妊娠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开具终止妊娠相关证明:一是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是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是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是单身女性怀孕,需要终止妊娠的。
  二、经具备资质的产前诊断中心诊断,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经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经本人同意终止妊娠的,凭上述相关情况诊断和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即可在医疗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三、单身女性怀孕申请终止妊娠的,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核验身份后,即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工终止妊娠监管,严肃查处借终止妊娠之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以上四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需要申请终止妊娠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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