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社会办医申请配置乙类
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我委制定了《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社会办医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吉卫财务发〔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支持社会办医发展,营造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引导社会办医整体提升能力水平,结合我省社会办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的工作实际,我委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国卫规划发〔2018〕5号)、《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国卫财国卫财务发〔2018〕41号)、《吉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吉卫规划发〔2018〕8号)、《关于下达〈2019-2020年吉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财务发〔20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个部分二十五条:第一部分范围和方式,阐明制订依据、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第二部分规划和标准,阐明遵循的规划和准入标准要求、技术条件以及为社会办医降低的部分准入标准、技术条件。第三部分告知和申请,规定了省卫生健康委告知的内容,社会办医的申报方式、提交的材料和承诺的事项。第四部分受理和许可,规定了审查和许可的程序、时间、形式。第五部分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了对于社会办医承诺真实有效性的检验方式、时间,对于社会办医虚假承诺、不实承诺的惩戒方式。第六部分其他事项,阐明了实施时间。
三、主要特点
一是缩短审批时间。《通知》进一步缩短社会办医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批时间,从之前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二是明晰告知和承诺事项。明确告知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期限以及虚假、不实承诺的责任;明确社会办医承诺的内容。
三是营造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核定/开放)总量要求,配置首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综合医院医疗业务量按照标准减半计算,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的医疗业务量再减半计算。但不降低社会办医的人员资质、能力和医疗安全质量要求,引导社会办医提升能力、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核发配置许可证的60个自然日内即对社会办医是否达到承诺开展检查评估,严格对于虚假、不实承诺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引导被许可人诚信办医。
附件: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社会办医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