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暂行办法》政策出台背景和实施意义
2016年省委组织部牵头,明确了15个贫困县60岁以上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省委组织部从落实脱贫攻坚人才支持计划角度,会同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对全省贫困县农村教育卫生人才发展情况开展调研。2016年9月,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农村教育卫生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6〕47号),明确在脱贫攻坚期间为全省15个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政策,切实解决当前贫困县农村卫生计生事业存在的引才难、留才难突出问题,充分调动我省贫困县农村医护人员工作积极性,为我省脱贫攻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暂行办法》起草过程
一是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座谈。在初步形成了《暂行办法》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深入梅河口市、镇赉县,调研了解乡镇卫生院对发放村医养老补助政策的意见、建议。听取乡镇卫生院对村医养老补助政策的意见、建议。二是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部分市州基层卫生处(科)长、15个贫困县市有关负责同志参会,听取各地对《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了解贫困地区村医年龄结构。从各地发言情况看,大家一致认为《办法》出台,能体现政府对村医群体的关注和支持。文件起草过程中充分吸纳了调研和座谈过程中各地提出的好的意见建议。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贫困片区县乡镇卫生院(不含县城和县城所在地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含服务期内特岗人员)。不在编或者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在补助对象范围内。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予以补助。全年按12个月计发。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是明确资金筹集和责任分担。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省财政承担80%,市县财政承担20%。白城市洮北区地方补助资金由市级与区级财政部门自行商定承担比例。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负担的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生活补助人数,将负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到各贫困县。市县财政配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贫困县乡镇卫生院按月将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三是明确执行时间。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执行时间为2016年9月份,2016年9-12月补助在2017年补发,2017年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附件:关于印发《吉林省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