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和实施的意义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指导文件,为规范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制定符合我省省情的管理办法,对保护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二、《办法》的基本内容
《办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指定管理范畴。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其他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全部纳入管理范畴。
2.界定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可感染人类的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3.明确审批权限。明确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指定疾控系统审批机构。需要向省内疾控系统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5.明确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基本条件。
6.明确特情处置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
三、《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实现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全过程管理;二是规范了卫生行政部门及指定机构的责任义务及审批程序;三是明确了申请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必须条件;四是重申了违反《办法》的处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