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一是可以降低虚高的价格,通过价格竞争和价格谈判,“以数量换价格”,有效降低药费负担;二是可以有效遏制药品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从机制上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之间的利益链条;三是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是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省(区、市)为单位,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办法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在药品配送方面,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在资金支付方面,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
二、《办法》进一步明确金额特殊药品的供应机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完善急(抢)救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根据国家急(抢)救药品目录,按照省级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方案,由医院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直接采购,确保急(抢)救药品临床供应保障,满足医院用药需求。
三、《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县级公立医院要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策,制定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实行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分类管理、分别统计,准确掌握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情况。大力推广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
县级公立医院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应达到一定使用比例。二级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4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3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三级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3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三级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2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2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各级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同级综合医院比例实行。
逐步提高县级公立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占药品总品种数的比例和销售额占医院同期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两项比例提高到50%以上。
县级公立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基本药物销售额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以及所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中药饮片的销售总额。
四、《办法》进一步加大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监督管理
加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全过程监管。将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对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并与县级公立医院考核奖补、综合评审相挂钩。
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逐步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加强对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履行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规范和净化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在医院内部的流通渠道,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高值医用耗材)。
附件:《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