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和实施的意义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指导文件,为全面、动态了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状况,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制定符合我省省情的管理办法,对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具有积极意义。
二、《办法》的基本内容
《办法》的基本内容包括3个方面:
1.界定适用范围。除军队系统的全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实验室。
2.规范备案程序。对须备案的实验室条件做出规定,对省、市、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活动进行细化。
3.分类备案决定。区分准予备案、限期整改、不予备案等级,并对不予备案情形进行具体描述。
三、《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明确了须备案管理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定义范畴;二是明确了属地化管理的基本原则;三是明确了申请备案法人机构、实验室的刚性要求;四是明确了申报、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