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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1020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12日
标      题: 《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1020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12日
标      题: 《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解读如下:

  一、《规范制定和实施的意义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民健康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指标列为对各地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内容,强化政府落实母婴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

为了依法管理母婴保健工作,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技术,依据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规范,通过系统的产前检查,对高危孕产妇及早诊治、专人负责和专案管理,不断提高妊娠管理质量,是有效减少孕产妇可避免死亡,保障母婴安全的重要手段

主要内容

《规范》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工作职责。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的具体职责。

(二)工作流程。包括高危孕产妇筛查、高危孕产妇首诊与随诊、高危孕产妇报告与反馈、高危孕产妇会诊与转诊、住院高危孕产妇管理、高危孕产妇产后管理等六个环节的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

(三)质量控制。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和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要求,明确了质控频次以及评价指标,保证工作质量。

(四)信息管理。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信息系统,在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病房设专人进行登记;各级妇幼保健院设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反馈工作。此外,《规范》后附7个附件,一是《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是《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专家技术组成员名单》、三是《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四是《高危孕产妇随诊记录表(门诊用)》、五是《危重孕产妇判定标准》、六是《高危孕产妇上报流程》和《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管理流程图》、七是《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网络分布图》。

三、重点说明

(一)关于《规范》的适用范围。一是适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并负责开展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二是适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开展高危孕产妇转诊网络建设、业务管理、相关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三是适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筛查、诊治、健康教育和指导以及危重情况告知,并纳入专案管理。

(二)关于高危筛查。要求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异常及时纳入专案管理。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明确建立围产保健手册等方面工作。

(三)关于高危首诊与随诊。要求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孕产妇门诊,并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建立个案登记,填写《高危孕产妇随诊记录表》,明确了手册“高危”标识和登记的方法。同时,强调高危孕产妇进入预产期时应重点指导住院分娩及相关注意事项。

(四)关于高危报告与反馈。要求按逐级报告制度,针对超出服务能力的高危孕产妇及时上报,并动员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强调了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半月应到高危门诊抄录超过预约次数2次未来检查和辖区外的名单,并做好反馈与追踪管理工作

(五)关于高危会诊与转诊。要求对各医疗保健机构接诊高危孕产妇时,对出现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申请会诊。明确了“先会诊、再转诊”的原则。同时,明确了会诊、转诊的具体流程和不同危重情况的转诊方案。此外,转诊同时逐级上报,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收集相关材料以备评审。

(六)关于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要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设置辖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专人跟踪随访,组织协调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明确了有关职责。

 

    附件:《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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