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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1002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1002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全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我省医疗资源的利用率,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便于基层群众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实现多级医疗信息互联互通,医疗资源共享共用,规范远程医疗活动促进我省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以政府为主导,以构建全省远程医疗服务与监管体系为目标,从全局出发,统一规划,分层次、分阶段建设,逐渐形成"服务可及、管理规范、群众满意"的新的服务局面,建立并完善各级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及运营情况的政府监管机制,通过政策指引、行政监管等手段,确保各级远程医疗系统健康有序的发展。

2017年省财政投入1500万元,建设省远程医疗会诊信息化平台项目,全省横向贯通省级5家大型三甲医院,纵向链接9个市(州)的43家县级医院,实现互联互通,全面整合省级专家资源,为基层县医院患者提供远程医疗会诊、影像会诊(包括病理、CT、MRI、超声、心电等)服务,为基层县医院医护人员提供远程教育培训。

全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吉林省“互联网+”行动,突破时间和空间障碍,真正体会智慧医疗带来的便利,将远程医疗会诊与对口支援、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医疗联合体、“三下乡”、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等内容及资源进行整合,构建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网络运行平台,建立连通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纽带和桥梁,实现多级医疗信息互联互通,医疗资源共享共用,医疗服务更加公平可及。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遵守相关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三、主要解决的问题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是在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基础上,提高医院管理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围绕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利用信息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做到规范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的有效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远程医疗服务。

构建省远程医疗会诊信息化项目建设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可以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交流。医疗联合体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能够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诊断、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门诊、远程医学教育等医疗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远程医疗服务省内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全覆盖,并逐步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

  四、下一步推动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

  (一)规范机构名称。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未经我委核准,任何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吉林省的名称。

  (二)控制安全风险。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要,或者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与远程医疗服务直接相关严重不良后果时,须立即停止远程医疗服务,并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日常监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报告时,要及时组织对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条件的论证,经论证不具备远程医疗服务条件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在整改措施落实前不得继续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四)依法依规处理。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附件:《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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