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生育服务卡办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卫发〔2016〕22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为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结合本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吉林省生育服务卡办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3日
吉林省生育服务卡办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民办理生育服务卡,解决办证难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育服务卡是指一、二孩生育服务卡、再生育服务卡。
第三条 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村(居)民委员会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一孩或者二孩生育服务卡。
第四条 已经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未办理生育服务卡的,出具夫妻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予以登记,补办生育服务卡。
第五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人出具身份证、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予以登记,发放生育服务卡。
第六条 意愿再生育的夫妻(包括特殊情形意愿再生育的夫妻),需提供夫妻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者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经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办理再生育服务卡。
第七条 一方户籍在外省(区、市)的夫妻,不符合本省再生育政策,但符合外省(区、市)再生育政策,在外省(区、市)领取了再生育服务卡的,本省各级计生主管部门应予以认可。
第七条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生育服务卡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理,村(居)或者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也可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
第八条 除本规定明确的申请人应提供的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能够获取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申办理由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生育服务卡。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卡条件的,应说明原因,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生育服务卡一律免费办理,并严禁搭车收费和增设其他附加条件。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对办理生育服务卡公民的隐私,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在县、乡级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窗口,实行首接负责、一站式服务。夫妻在政务大厅办理结婚登记后,意愿生育的,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即予办理生育服务卡。
第十五条 实行网上办理生育服务卡。申请人在村(居)或者乡(镇、街道)或者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均可申办生育服务卡。
依托全员人口信息平台,网上传输证明材料,县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网上同时审核,逐级加盖电子印章,首接部门输出生育服务卡。
第十六条 夫妻离开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卡有困难的,可在家里拍照有关证明材料,网上发送到户籍地计划生育主管机构,经审核同意后,自行打印生育服务卡。本省承认黑白证件。需要更换正式证件的,可通过邮寄等形式由申办机构更换。
第十七条 乡、村级计生工作人员可对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妻进行预审上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可根据乡、村上报名单直接办理再生育服务卡,乡、村级可在再生育审批表补盖电子印章。
第十八条 办理生育服务卡所需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信息,应在各级卫生计生网站和服务管理机构醒目位置公开。
第十九条 对符合办理生育服务卡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人口数据库没有申请人个案信息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在本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区、市)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夫妻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一经查实,予以取消;获取再生育证已经生育的,虚假承诺者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 对因申请人虚假承诺错办生育服务卡的工作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取再生育服务卡怀孕后,无医疗机构证明终止妊娠或者生育后自报婴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原因的,再生育服务卡作废,并不再发给再生育服务卡。
第二十三条 村(居)或者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将公民申办生育服务卡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全员人口个案信息比对,补充完善全员人口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对在办卡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不作为乱作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省监督举报电话:0431-1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