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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219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19日
标      题: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明电﹝2020﹞31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219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19日
标      题: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明电﹝2020﹞31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0日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卫明电﹝2020﹞319号

  

  

各市(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中省直各有关部门(自发):

  目前,我省舒兰市疫情波及范围较广,舒兰市、吉林市丰满区已为高风险区,吉林市船营区、昌邑区、高新区已为中风险区。为严防疫情进一步扩散,现就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分区分级管理规定及要求,凡是4月1日以后到过吉林市地区的人员,都要严格按照风险等级进行管理,即:从高风险区返回的人员,集中单独隔离14天,再居家单独隔离7天;从中风险区返回的人员,居家单独隔离14天。对上述人员均实行“进、中、出”三次核酸检测。对返回属地已满21天的人员,不再采取隔离措施,需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解除隔离和返回属地已满21天人员复工复产复学复市,必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并经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查验后方可上岗。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个人要切实承担起责任,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如因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代章)

  2020年5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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