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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0469
分      类: 医政医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13日
标      题: 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加强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防办发〔2020〕3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0469 分      类: 医政医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13日
标      题: 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加强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防办发〔2020〕3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14日

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加强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防办发〔2020〕39号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各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医疗机构: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有效遏制疫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加强全省医疗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患者省外转诊管理,坚决防止疫情输出

  疫情期间,按照疫情防控工作“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总体要求,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患者跨省就医管理工作。对于确因病情需要,必须要转诊至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办理转诊手续时,医疗机构要仔细询问患者是否有外省旅居史或确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结合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肺部CT检查及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排除新冠肺炎后,才可出具相关转诊手续。

  二、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诊疗工作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决落实属地化责任,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营医疗机构,尤其是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防控工作管理,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开诊医疗机构要规范开展诊疗服务,严格落实新冠肺炎防控各项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医疗防护工作。

  (二)开诊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认真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就诊患者的问诊和体温检测。并按照《关于做好发热患者闭环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卫明电〔2020〕38号)要求,对发热患者,要由专人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如医疗机构未设置发热门诊,要与辖区内就近的发热门诊建立联系机制,及时登记患者信息,安排专人送至发热门诊就诊。

  (三)各开诊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院感防控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求》《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做好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防止疾病传播。

  三、维护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情况做好评估,确保开诊医疗机构符合各项防控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保证门(急)诊开诊时间和提供正常诊疗服务,保持正常医疗秩序,不得以疫情等各种借口推诿、拒绝患者就诊和住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的发热门诊,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必须即刻整改到位。

  四、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治应急预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当地疫情发展趋势做好研判,提前做好收治患者所需病房、医护人员和设备等的贮备工作,并制定应对新冠肺炎病例增加的应急预案,确保有能力应对疫情升级的突发情况。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0年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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