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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0306
分      类: 基层卫生;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27日
标      题: 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基层发〔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0306 分      类: 基层卫生;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27日
标      题: 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基层发〔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27日

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卫基层发〔2020〕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0〕72号)、《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筛查等防控工作的通知》(吉防发〔2020〕2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部署,在上级医院和疾控机构专业指导下,发挥基层网底作用,积极应对和做好在城市社区和乡村的疫情防控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合力打赢疫情防控战役。

  一、进一步完善预案与相关保障措施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等技术规范,对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转诊要求、院感防控和个人防护等要做到应知应会,并切实用于实际工作。近期国家将在基层卫生能力建设平台开通线上培训。乡镇卫生院负责做好乡村医生必要知识的培训。各地要在2020年1月30日前通过各种形式完成培训工作。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醒目处应有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相关防护措施知识宣传。

  3.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参照《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等工作要求》落实相关要求,提前备好《发热门诊病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应设立专用诊室,专用诊室应尽量设在人员流动少、通风较好的相对独立区域。用于接诊有湖北特别是武汉旅行史的发热或咳嗽患者,以及作为临时隔离/留观使用。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适当储备防护用品(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乳胶手套、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鞋套、医用防护口罩(N95)、防护眼镜(防雾型))、消毒用品及预防和治疗的应急药品。

  6.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提前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科、医政科)做好沟通,明确留观病例(需转诊患者)的转运方式、途径和工作协调机制。

  二、切实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院内感控工作

  各基层医疗机构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特点,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和《院感防控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和院内感染防控。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基础设施,帮助解决消毒和防护用品,确保基层机构规范、安全开展工作。

  1.所有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期间均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2.预检分诊处医护人员应做好一级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和工作服(白大褂),必要时戴一次性乳胶手套)。

  3.如对留观病例(需转诊患者)开展诊疗以及信息登记等活动,医务人员要做好二级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防护眼镜(防雾型)、医用防护口罩(N95)、防护服和工作服(白大褂)外套一次性防护服和一次性乳胶手套,必要时穿一次性鞋套)。

  4.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穿脱流程穿脱个人防护装备,禁止穿着个人防护装备离开污染区,以避免各个分区的交叉污染。

  5.每日对院内进行消杀处理。如有留观病例(需转诊患者),在转诊离院后要随即消杀。

  三、进一步做好预检分诊和接诊等工作

  对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每例患者(包括陪同家属),首先发放医用外科口罩,并要求佩带。在就诊前都要开展体温检测。

  1.对体温正常、无明显肺炎症状,且非来自湖北特别是武汉的患者,引导进入正常就诊流程。

  2.对发热(体温≧37.3℃)、咳嗽的患者,必须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野生动物),如果排除湖北特别是武汉旅行史或与湖北(武汉)旅行史的人员接触史,要建议其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3.对发热(体温≧37.3℃)、咳嗽的患者,在询问过程中了解到其有湖北特别是武汉旅行史,或有与湖北(武汉)旅行史的人员接触史,要立即引导其到单独设置的专用诊室诊查(临时隔离/留观),并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科、医政科)报告,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留观病例(需转诊患者)向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和病情报告工作。决不能让患者自行离开或任其到其他机构再就诊,更不能随意转运患者。要及时做好病人信息登记(填报《发热门诊病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做好疫区返回人员排查筛查等工作

  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充分发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网底作用,在地方党委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居委会、村委会做好社区防控工作,及早发现和报告病例,协助管理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

  1.目前,全省各地政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全面组织开展疫情发生地返回的经商、务工、求学、旅游等相关人员排查工作。要发挥街道(社区)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和家庭医生队伍的合力,提高追踪的敏感性和精细化程度。

  2.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区域防控工作需要,积极做好城市社区和乡村防控相关工作。协助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根据排查信息,对从疫区返回人员(包括疫区返回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每日随访和健康告知,叮嘱随访对象注意休息,减少外出,关注自身身体状况,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可向当地公布的咨询电话或12320咨询,并及时就诊。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可通过电话、微信、智能语音提醒等手段与管理对象开展信息互动,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做好健康监测和随访服务。

  五、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

  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在疾控机构的专业指导下,在疫情发生地区各基层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追踪和管理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配合疾控机构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落实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做好健康指导服务,及时按程序启动排查、诊断、隔离治疗等程序。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手册、“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呼吸道传染病防护等健康科普知识和公民依法防控要求,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负责乡镇、街道防控知识宣传,指导公众、返乡农民工,特别是老年人、儿童、慢性病患者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引导其出现肺炎症状后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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