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9〕58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4号)关于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要求,经调研及组织专家论证,我委决定对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进行调整。
一、综合医院配备使用比例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2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级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3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其他三级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3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4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
其他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45%,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二、中医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比例
各级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同级综合医院比例实行。
三、专科医院配备使用比例
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肿瘤医院按照同级综合医院比例实行;口腔医院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15%;职业病防治院根据临床实际情况,按照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原则,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比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不低于55%。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达标情况纳入到本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全面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制定措施,定期对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达标情况进行督导。
(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院内基本药物使用管理规定,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及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约谈和通报,并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四)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达标情况作为公立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指标。
(五)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