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7〕26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教育局、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教育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教育局、中医药管理局,各相关高校,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中心:
加强医教协同,切实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衔接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4月10日
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衔接,根据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及《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其招收的培训对象,具有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及其按照计划招录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 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分工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协调推进衔接政策的落实并加强监管。
第六条 培训基地、学位授予单位之间建立住培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工作机制,制定完善衔接办法,培训基地要建立健全教学、考核、考勤等管理制度,学位授予单位要制定符合国家住培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按责任分工做好落实。
第七条 承担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培训基地要对培训对象增设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课程内容,推进住培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衔接。制定科学合理的轮转计划,加强师资培训,规范开展相关教学活动,提高带教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培训基地要鼓励、引导、协助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为其报名、提供佐证材料等给予支持。
第九条 培训基地要对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训练提供指导和支持,严格过程考核,协调培训基地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国家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培训对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实施办法。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在参加住培期间由培训基地管理,按照要求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所有培训内容。科室轮转要加强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内容的衔接,兼顾教学与科研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是参加住培的住院医师,接受学位授予单位和培训基地管理,由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采用理论学习、临床轮转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临床轮转为主。
第十三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临床轮转期间要及时、如实填写住培登记手册及考核手册。登记手册和考核手册是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住培结业考核资格审核的必备依据。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的住培管理和研究生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理顺工作机制,统筹临床轮转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对象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轮转,提高培训效果,落实好过程考核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结业考核与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1.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全部内容,且过程考核合格。
2.获得《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培训对象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或中西医结合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医学学士学位。
2.正在接受住培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3.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招收专业相对应。
第十七条 对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训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1.完成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合格。
2.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3.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
5.符合学位授予单位的其他学位申请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