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院评审评价员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卫医管发〔2012〕3号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医院评审、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评审、评价员管理,提高评审、评价水平,提升评审、评价质量,保证医院评审、评价的公开、公平、公正,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管发[2011]159号),制订了吉林省医院评审、评价员库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省卫生厅医管处。
联 系 人:医管处 李丹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904057
电子邮箱:jlswstygc@163.com
附件:吉林省医院评审、评价员库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医院评审、评价员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评审、评价工作,保证医院评审、评价的科学性和评审、评价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评价质量,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院评审、评价员库(以下简称评审、评价员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并管理省级评审、评价员库。各市州负责组建并管理市州级评审、评价员库。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评价员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评审、评价员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评价员库工作的管理:
(一)评审、评价员库入选条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医疗机构中担任中层副职以上管理职务;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评价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评价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评价员聘书及评审、评价员工作证;
(四)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评审、评价员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评价工作情况。
第六条 省卫生厅将建立评审、评价员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评审、评价员库。
第七条 评审、评价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医院评审、评价周期一致。
第八条 评审、评价员的管理及培训:
(一)省级评审、评价员库由省卫生厅医管处统一管理、培训。
(二)市级评审、评价员库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评审、评价组织或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评审、评价员库的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
(三)组建评审、评价员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第九条 入选评审、评价员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院中层副职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评价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评价工作;
(五)能够有效协调评审、评价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确保评审、评价工作时间。
第十条 评审、评价员库的候选人,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自荐;
(二)所在单位推荐;
(三)卫生行政部门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评审、评价库中的评审、评价员推荐。
医院评审、评价员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评审、评价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参与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评审、评价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规定获得参加评审、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参与医院评审、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技术性文件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审、评价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发现与被评审、评价医院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评审、评价组织申请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评价意见负责;
(四)保证评审时间,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周期性评审、评价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工作;
(五)在卫生行政部门允许情况下,承担受评医院咨询评审、评价的相关内容等工作;
(六)接受评审员培训。
(七)发现受评单位对评审员馈赠礼品、礼金应及时退回并向评审组长报告;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评价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违反《吉林省医院评审员八条禁令》),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终止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评审、评价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医院通过评审、评价提供便利的;
(二)索取或接受被评审、评价医院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或利用评审机会向受评单位请托各项事项,影响评审、评价公正性的;
(三)不负责任,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两次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或有一次不能接受评审员培训的。
(五)未经卫生厅同意,私自进行评审指导工作的。
(六)泄密评审组成人员名单及评审试题信息的。
(七)工作作风不严谨、谦虚,作派趾高气扬的,或不能很好团结评审工作组其它同事开展工作的。
(八)外出评审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审工作组私自活动会友的。
(九)其它因评审期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评审、评价工作,推荐公道、正派、事业心强、负责任,且工作谦虚谨慎的人员入选专家库。同时全力确保评审员的评审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