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
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文旅发〔2024〕156号
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促进旅行社规范经营,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即日起开展全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核查工作,依法依规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开展全面核查。各市(州)文旅部门要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要求,通过线上排查和线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辖区内所有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建立台账。推进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提升信用监管效果。
二是加强协调沟通。各市(州)文旅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银行机构的沟通合作,认真核查辖区内旅行社是否按时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旅行社所缴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的额度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分公司数量相符。
三是严格依法行政。各市(州)文旅部门要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督促旅行社按时足额缴纳、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并且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质量保证金或银行担保相关信息,对拒绝足额缴纳、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的旅行社,依法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是强化服务意识。各市(州)文旅部门要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质量保证金等原因,需要退还质量保证金时,要及时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协调相关银行在规定日期内将相应数额的质量保证金退还旅行社,为旅行社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五是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州)文旅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对质量保证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动态监管和长效监管机制。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质量保证金存取流程,对未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的旅行社,要依法履行催缴义务。文旅市场管理与执法部门要协调联动,对符合退出条件的旅行社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是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文旅部门要把加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作为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重要抓手,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快推进落实。请各市(州)文旅部门于5月17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质量保证金核查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扫描成PDF)、电子版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监管处。联系人:陈卫东,电话:0431-85614189,电子信箱:25559848@qq.com。
特此通知。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