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吉林省航线开发与培育
补助经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文旅联发〔2024〕1号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鼓励吸引航空企业参与我省航空产业开发,规范航线开发与培育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航线开发与培育补助经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0日
航线开发与培育补助经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线开发与培育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参与我省航空产业开发,推进我省航空交通建设,完善航空运输网络,形成有益竞争格局,根据《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航线开发与培育补助经费用于按照省政府航线开发总体安排,列入省级重点航线开发计划的项目。支持范围包括:
(一)新开和复航(断航1年以上)的境内外航线;
(二)对支线机场吞吐量做出贡献的航空公司;
(三)在省内机场投放的过夜运力;
(四)基地航空公司引进政策扶持;
(五)未开通正班航线的国际包机航线,国内客源地包机航线,旅行社组织的国内客源地至长春、长白山切位航班;
(六)加密省内机场至吞吐量5000万人次以上重点城市航线航班;
(七)支撑航线运营项目,包括空铁联运产品、通关保障、地面配套服务等;
(八)短途客运运输项目,低空旅游项目;
(九)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航线开发和培育。
第三条 航线开发与培育补助标准。
对航空公司在自负盈亏并按民航局批复的航班计划运营,且结算期内每周航班执行率不低于双方协议约定标准的航线航班(不含因特殊原因未达到执行率),根据对开城市、飞行里程、执飞机型、航班时刻、国内或国际(地区)航线性质等综合因素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内重点定期航线。按照每个往返航班最高4万元给予承运企业补助。对客源地城市至我省两个航点以上的航线,适当增加补贴,最高不超过至第一个航点的50%。
(二)国际(地区)定期航线。东北亚地区航线按照每个往返航班最高5万元给予承运企业补助;东南亚、港澳台航线按照每个往返航班最高8万元给予承运企业补助;欧美、澳洲航线按照每个往返航班最高20万元给予承运企业补助。重点国际(地区)航线补贴,由省、市(州)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航空公司在省内机场新增过夜飞机,按照过夜飞机数量递增,补助额度逐步降低的原则,每架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最多补助2年。
(四)国内客源地旅游包机、切位100座(含)以上航班,每个往返给予1万元奖补;对切位高于40(含)低于100座的航班,每个往返给予5000元奖补。国际旅游包机,航程在2000公里(含)以内,客源地包机每个往返最高补助2万元,目的地包机每个往返最高补助1万元;航程在2001公里(含)以上,客源地包机每个往返最高补助4万元,目的地包机每个往返最高补助2万元。
(五)空铁联运:对通过OTA平台订购“航空+铁路”、“航空+酒店”产品和团队组织乘航班至省内的省外游客,搭乘省内点对点高铁(二等座以下)且票价高于60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票面价格的30%。
(六)海关、边检等部门保障上午8时前起飞,晚23时后落地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班实际发生的交通、餐食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七)长春机场给予新引进的过夜运力和政府补助航线起降服务费减免费用给予补助,不超过减免费用的30%;省民航机场集团在雪季期间对来我省游客携带雪具实施行李费用减免政策给予补助,不超过减免费用的30%。
(八)支线机场吞吐量达到30万、50万、100万以上,且游客占比超过70%,每年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600万元和800万元补助,用于奖励对吞吐量做出贡献的航空公司。
(九)新开短途客运运输航线,固定翼飞机座位数为9座及以下、10-19座、20-29座的,每个往返航班最高补助分别为0.6万元、0.8万元、1万元。直升机座位数9座及以下、10-19座、20-29座的,每个往返航班最高补助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0.7万元。
(十)对低空旅游项目,具体补助标准,时间、范围、程序及要求等另行制定办法。
(十一)对新引进基地航空公司,需在我省注册,首年在长春机场过夜运力达到6架(含)以上、两年内运力达到8架(含)以上、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2亿元(不含飞机价值),对年度运营亏损的航线给予一定资金扶持,由省、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担,扶持期不超过2年。
(十二)省政府确定开通的对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客运航线,经省政府审批后,按照签订协议中的补助标准执行。
(十三)对加密省内机场至吞吐量5000万人次以上重点城市航线航班,每个往返航班给予1万元补贴。
(十四)航线开发与培育补助经费从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单独管理,滚动使用,滚动期1年,到期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航线开发与培育补助经费支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包括:域内外新开或复航重点定期客运航线、航空公司(不含基地分公司)在长春机场新增过夜飞机、加密重点城市客运航线(航班)、域内外不定期客运航线(旅游包机)和短途客运运输航线。对培育期后仍有较大亏损,且该航线在构建航线网络方面作用突出,可适当延长补助期限最多1年。
第五条 对市场不成熟,第二年客座率仍不足40%的新开发培育和复航的境内外航线,取消补助。对客流量充足的新开发培育航线,可据航班经营等情况调整补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程序
申请正班航线补助的承运企业要与省文旅厅签订补助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日期,根据航班飞行实际情况,经机场确认后,需向省文旅厅、省财政厅报送正式的航线补助申请文件和补助申请表。
申请包机和切位企业不需与省文旅厅签订协议。需向省文旅厅、省财政厅报送正式的航线补助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
申请支线机场吞吐量贡献奖励的机场所在地航线开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需向省文旅厅、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后达到的预期效果、截至申报时和全年预计吞吐量、上年资金使用情况等。
申请短途客运运输补助的企业,需向省文旅厅、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机场起降架次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正班航线补助的航空公司按合同结算日,其他申报主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申请要件
(一)申请正班航线补助的承运企业需提供材料:
1.省内机场出具的起降架次及执行率证明;
2.申请补贴航空公司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包机、切位的旅行社需提供材料:
1.申请补助企业与航空公司、组团旅行社或代理公司签订的包机、切位合同或风险共担协议,或单次航班团队机票;
2.申请补助企业与航空公司、组团旅行社或代理公司之间的付款凭证或冲账凭证;
3.省内机场开具的包机或切位航班起降架次证明,切位航班无需开具;
4.申请切位补助企业需提供团队行程单,团队需至少在我省住宿一晚;
5.吉林省旅游包机及切位奖补资金申请表。
(三)申请支线机场吞吐量贡献奖的机场所在地航线开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需提供材料:
1.支线机场出具的年吞吐量证明材料;
2.第三方出具的游客占比证明。
(四)申请短途客运运输补助的承运企业需提供材料:
1.省内支线机场出具的起降架次证明;
2.申请补贴承运企业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五)申请空铁联运补助的旅游企业材料:
1.团队航班机票凭证;
2.团队行程单,需至少在我省住宿两晚以上;
3.团队省内高铁乘车凭证;
4.吉林省空铁联运奖补资金申报表。
第八条 监督管理。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专款专用、合理节约的原则,做好资金申报、审核、使用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相关合同、票据等及时报省文旅厅备案,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绩效管理。省文旅厅为绩效管理实施主体,负责对扶持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年度终了后,组织开展整体绩效自评,并于3月底前将上年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绩效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结果将作为完善补贴政策和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