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娱乐场所
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文旅发〔2021〕238号
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规范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取消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将原先委托下放的由县(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事项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权限不变,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执行。
二、明确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我省确定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距离及测量方法为:测量新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幼儿园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200米,其测量方法为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幼儿园主要出入口中心点至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要出入口中心点符合交通规则通行的最近距离。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具有相应合法资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三、加强同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沟通协商,不断深化改革。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会商,建立协商机制,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落实好“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壮大文旅市场经营主体规模。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中“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的证明材料,可视情况采取告知承诺制。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在其他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放宽到可在不使用同一出入口的商住混合型楼的商用楼层和裙带型楼的商用楼设立。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