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旅游局省民委制定的吉林省扶持少数民族
地区旅游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2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旅游局、省民委制定的 《吉林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吉林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省旅游局 省民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为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和区位优势,推动民族地区旅游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旅游业是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产业,也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传承少数民族地区悠久历史和文化的重要产业。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对于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繁荣、维护地区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国家对民族地区 “优先、倾斜、扶持、照顾”方针为指导,以发展旅游支柱产业、建设长吉图开放合作先导区为契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坚持科学发展,突出民族特色,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全力推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大力扶持、重点倾斜、优先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深入挖掘与弘扬传承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相结合的原则。
(三)本意见适用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
二、扶持政策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未列入西部大开发的前郭、长白、伊通三个自治县,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二)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7〕65号),对少数民族地区内的旅游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经省政府批准,县以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旅游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四)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51号),实行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服务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价格并轨,享受工业用水、用气价格 (高耗水项目除外)。严格控制旅游业用电价格上涨水平,逐步实施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五)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探索和推进旅游风景区一体化管理新模式。本着精简、高效和事权统一的原则,对旅游资源进行整合,达到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的目的。
(六)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项目优先审批和安排。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加强旅游公路规划和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七)少数民族地区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项目建设。
(八)将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发展纳入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重点规划。对坐落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品级旅游资源开发,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保护与开发建设,确保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
(九)依托少数民族地区丰富的生态资源,建立省级生态旅游度假示范区和示范点,加快推动生态旅游发展。
(十)把少数民族地区的重点旅游村镇纳入新农村建设试点,加大投入,大力发展以 “农家乐”为主体的乡村旅游。
(十一)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宣传纳入全省对外宣传计划和对外经贸洽谈及会展计划,对最有影响力、最富有特色的旅游产品进行统一整合,打捆促销,整体推介。
(十二)围绕名优土特产品和民俗文化艺术品,开发生产民族特色浓厚的旅游商品、纪念品,逐步构建研、产、供、销一体化的旅游商品生产与销售基地。按照 《旅游购物商店质量评定》省级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化的旅游购物商店,并不断拓宽市场营销渠道,形成销售网络。 “十一五”期间,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1—2个旅游商品生产基地。
(十三)做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对抢救、挖掘、整理和发展民族文化和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在现有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倾斜。
三、保障措施
(一)少数民族地区要切实增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识,把发展旅游业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旅游人才培养。从发展改革、民族事务、财政、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定期选派干部到少数民族地区任职。选派少数民族地区优秀干部,到旅游部门或旅游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参加境内外旅游学习培训。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重点培养一批熟悉民族、宗教政策和旅游业务的专业人才。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化培训,普及民族、民俗、礼仪常识和基础知识。
(三)加快旅游立法进程。修订 《吉林省旅游条例》,进一步完善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内容。少数民族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为发展旅游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选准创优载体。重点培育和打造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旅游强县、全国旅游文化名县、全国民族经济强县、全国少数民族状元县等县域品牌。
(五)发挥旅游带动功能。把旅游带动就业、旅游扶贫、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发展旅游业中得到最大实惠。
(六)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