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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

  一、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办事公开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厅申请公开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资料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国家秘密;

  (三)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五、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依申请公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件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由厅信息中心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处室或单位承办。有关处室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一般情况由分管厅领导签发,重要的还必须经厅主要领导签发;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厅相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决定公开的,承办处室或单位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厅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十一、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厅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