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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制度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得到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举报。

  二、受理举报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受理部门为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举报内容

  厅机关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处理结果反馈

  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受理;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馈的相关举报事项也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厅领导审定,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五、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制度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