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保护林蛙资源 推进林蛙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吉农渔发〔2021〕42号
各市(州)、县(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白山保护区管理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林蛙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林蛙增养殖行为,推进林蛙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林蛙资源推进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林蛙是水域和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具有较长驯养利用历史的珍贵蛙种,具有很高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我省特别是中东部山区、半山区,是林蛙主要分布地,所产东北林蛙个大、油多、品质优、营养价值高,市场开发前景十分广阔。目前,全省有林蛙增养殖户1万余户,加工经营和销售单位1200余家,从业人员2万多人,林蛙种群数量达100亿只以上,总产值约70亿元,具备良好的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基础。实践证明,开展林蛙增养殖,发展林蛙产业,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发展了林区经济、提高了群众收入,而且增加了林蛙资源量,维护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保障了生态安全,是产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成功案例。各地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林蛙资源保护管理、推进林蛙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引导林蛙产业规范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保护野生林蛙资源为前提,以规范发展林蛙增养殖、有序推进林蛙加工销售、有效促进蛙农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科技带动、品牌引领,科学统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推进林蛙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协调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提质增效,加快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林蛙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2021年,开展林蛙增养殖户信息核查,摸清林蛙资源和产业发展现状,制定省级林蛙产业发展规划。全面理顺承包经营关系,完善承包合同。规范行政许可,全面推进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工作。
到2025年,全省林蛙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利用,增养殖产量明显提高,加工产品进一步丰富,吉林林蛙品牌知名度显著增强,林蛙产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产业实现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三)严格保护野生林蛙资源
加强本底调查监测,准确掌握林蛙野生资源状况,把林蛙野生资源保护与当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实际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重要栖息地等依法设立林蛙禁渔(捕)区、禁渔(捕)期。林蛙利用活动仅限于增养殖群体,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捉野生林蛙,确需捕捉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捉。(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大力发展林蛙增养殖
合理划定林蛙增养殖区域,在划定区域范围内鼓励发展林蛙增养殖产业,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利用活动。大力推进林蛙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在林蛙增养殖集中区域,建立科技示范园区,发展“沟谷经济”,培育龙头企业。健全公司+农户、协会(合作社)+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提高林蛙增养殖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强化林蛙原种保护和良种繁育推广,建设一批林蛙种质资源保护区、原种场、基因库和苗种场。鼓励发展林蛙全人工养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五)加快林蛙加工等产业发展
加强科研攻关,深度发掘林蛙在食品、生物医药、保健和美容等方面的应用。大力发展林蛙加工产业,开发系列产品,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林蛙产业由资源依附型向知识依附型转变。推进林蛙产业与旅游、文化等产业有机融合,打造一批集科普、旅游和餐饮等一体化的林蛙产业综合基地,带动相关产业集群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六)强化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
挖掘、传承、培育林蛙文化,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和引导林蛙增养殖、加工企业、协会、商会等相关主体,积极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着力打造林蛙公共品牌,逐渐培育一批区域性和全国性知名林蛙产品品牌。努力提升林蛙产品品质,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拓展林蛙产品消费市场,建立林蛙专业市场、直销店、加盟店、专营店和体验店等完善的营销网络。鼓励相关主体举办、参加各类论坛、展览、展销会,大力发展订单销售、电商、微商等新型营销业态,拓展国内外市场和销售渠道,引导扩大林蛙产品消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七)加强技术服务和质量管理
健全完善林蛙标准体系,推进林蛙种质、产地环境、增养殖、质量和加工等方面标准制修订,加快标准宣传实施和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林草、渔业等有关方面科研、推广技术人员优势,强化协作攻关,深入开展林蛙资源保护、良种繁育、健康增养殖、精深加工等方面技术研究,破解林蛙产业发展技术瓶颈。加强林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兽药和饲料等投入品管理、病害防控及林蛙产品质量监测,推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逐步实现产品可追溯。(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主要支持政策
(八)实行许可管理
合法从事林蛙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蛙增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前按规定申请换发。(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九)降低收费标准
办理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相关蛙类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费联函〔2021〕85号)规定,相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降为零,暂定执行期为5年,自林蛙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之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十)完善承包关系
规范林蛙增养殖场地发包、承包等经营行为,林权法人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进行发包,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等。根据林蛙增养殖生产特点,应科学合理确定承包年限和承包费标准,稳定承包经营关系,实现利益合理共享。鼓励以10年及以上为一轮承包期,承包合同到期后,原承包人无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进行下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单位: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市(州)、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林业和草原部门协助配合下,负责统筹、指导本地林蛙资源保护管理和产业发展工作,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要认真落实林蛙管理的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满足证件核发、证后监管、执法检查、资源调查和规划制定等工作需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十二)科学制定规划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全省林蛙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林蛙资源保护管理和产业发展指导。各有关市(州)、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林蛙产业发展规划,划定林蛙保护和增养殖区域,推进林蛙产业规范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十三)切实加大投入
林蛙增养殖和加工等产业发展已列入省级乡村振兴渔业绿色发展、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等项目支持范围。各有关市(州)、县(市)要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将林蛙资源管理、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本地农业、林业等相关项目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十四)强化执法监管
要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日常执法监管,清理无证捕捉和“只捕不养”等行为,禁止到非林蛙增养殖区捕捉林蛙。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电、毒、“大小通吃”等破坏性捕捉方式。要坚持群防群治,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展宣传教育等方式,防范和打击非法捕捉林蛙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