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林蛙保护管理的通知》(吉农渔发〔2020〕41号)关于“林蛙利用活动仅限于增养殖群体”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林蛙增养殖业管理,现就做好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核查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信息核查发布工作
2020年林蛙划转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以来,各地、各单位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对蛙农、对林蛙产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林蛙管理工作交接、保障秋季生产、开展执法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蛙农的普遍认可。但是,由于林蛙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时间较短,且生长习性和增养殖方式与一般鱼类区别较大,因此,在产业发展和管理中,仍存在着管理部门底数不清,极个别生产单位销售、出口面临障碍等问题。为推进林蛙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增养殖林蛙顺畅销售,现组织开展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核查发布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按时完成信息核查、发布任务。
二、信息核查发布内容及程序
(一)核查内容
1.增养殖单位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2.增养殖类型(生态增养殖、池塘纯人工养殖);
3.增养殖基本设施(类型、面积、场地使用期限等);
4.增养殖生产记录(卵团或幼蛙繁育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记录、捕捉及放养记录等);
5.增养殖规模(产量、产值等)。
(二)工作程序
1.宣传部署。信息核查发布工作以县(市)为单元开展,2021年4月初林蛙春季生产活动开始前,组织摸底调查,将相关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林蛙增养殖单位。
2.组织填报。春季生产活动开始后,组织指导林蛙增养殖单位填报《吉林省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表》(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公布。组织信息核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6月底前,将具备增养殖场地、投放了苗种(蛙卵或幼蛙)、具有增养殖记录的单位的主要信息,以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文件对外公布(参照附件4)。
(三 )需留存的资料
1.吉林省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表(原件,详见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养殖户身份证(复印件);
3.增养殖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承包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4.水产养殖“三项记录”或其它增养殖生产记录(照片或复印件),增养殖生产活动影像资料(照片、视频或其它);
5.林蛙质量安全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2);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特别是管理任务较重的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其所辖县(市、区)的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处(科)室(单位)和责任人(填写附件3,经市(州)汇总后,于2021年3月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提供装备和经费保障。要加强与林草部门、相关林场、协会、商会沟通合作,广泛开展宣传指导,鼓励并引导林蛙增养殖单位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联系,按时完成信息核查、发布工作,逐步实现林蛙增养殖单位发布名单全覆盖。
(二)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要定期核查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更新发布一次。信息核查发布及更新工作不得向林蛙增养殖单位收取费用。各地发布的林蛙增养殖单位名单,要及时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三)做好服务指导
各地要做好林蛙产业发展服务指导工作,列入公布名单的林蛙增养殖生产单位,其生产的林蛙按照增养殖群体管理,可合法利用(食用、加工、销售等),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水产养殖补助项目。要以核查信息为基础,将林蛙产业全面纳入渔业统计,制定本地林蛙产业发展规划(2021年计划编制省级林蛙产业发展规划,各地公布的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将作为规划的重要依据),依法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要加强林蛙增养殖单位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增养殖单位做好生产记录,合理使用养殖投入品、杜绝使用各类违禁药物。
(四)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与林草、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交换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组织林蛙专项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利用野生林蛙的行为。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联系人:肖凤祥,电话:0431-88906319,传真:0431-88906461,邮箱:jlsyyjyyj@sina.com。
附件:1.吉林省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表
2.林蛙质量安全承诺书
3.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核查发布工作负责人信息表
4.关于公布林蛙增养殖单位名单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4日
抄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长春海关,吉林省林蛙产业商会、吉林省林蛙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