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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642697T/2021-00679
分      类: 渔业渔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核查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农渔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642697T/2021-00679 分      类: 渔业渔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核查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农渔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4日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林蛙增养殖 

  单位信息核查发布工作的通知 

  吉农渔发〔2021〕4号

各市(州)、县(市)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长春新区农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林蛙保护管理的通知》(吉农渔发〔2020〕41号)关于“林蛙利用活动仅限于增养殖群体”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林蛙增养殖业管理,现就做好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核查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信息核查发布工作 

  2020年林蛙划转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以来,各地、各单位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对蛙农、对林蛙产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林蛙管理工作交接、保障秋季生产、开展执法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蛙农的普遍认可。但是,由于林蛙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时间较短,且生长习性和增养殖方式与一般鱼类区别较大,因此,在产业发展和管理中,仍存在着管理部门底数不清,极个别生产单位销售、出口面临障碍等问题。为推进林蛙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增养殖林蛙顺畅销售,现组织开展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核查发布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按时完成信息核查、发布任务。 

  二、信息核查发布内容及程序 

  (一)核查内容 

  1.增养殖单位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2.增养殖类型(生态增养殖、池塘纯人工养殖); 

  3.增养殖基本设施(类型、面积、场地使用期限等); 

  4.增养殖生产记录(卵团或幼蛙繁育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记录、捕捉及放养记录等); 

  5.增养殖规模(产量、产值等)。 

  (二)工作程序 

  1.宣传部署。信息核查发布工作以县(市)为单元开展,2021年4月初林蛙春季生产活动开始前,组织摸底调查,将相关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林蛙增养殖单位。 

  2.组织填报。春季生产活动开始后,组织指导林蛙增养殖单位填报《吉林省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表》(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公布。组织信息核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6月底前,将具备增养殖场地、投放了苗种(蛙卵或幼蛙)、具有增养殖记录的单位的主要信息,以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文件对外公布(参照附件4)。 

  (三 )需留存的资料 

  1.吉林省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表(原件,详见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养殖户身份证(复印件); 

  3.增养殖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承包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4.水产养殖“三项记录”或其它增养殖生产记录(照片或复印件),增养殖生产活动影像资料(照片、视频或其它); 

  5.林蛙质量安全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2);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特别是管理任务较重的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其所辖县(市、区)的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处(科)室(单位)和责任人(填写附件3,经市(州)汇总后,于2021年3月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提供装备和经费保障。要加强与林草部门、相关林场、协会、商会沟通合作,广泛开展宣传指导,鼓励并引导林蛙增养殖单位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联系,按时完成信息核查、发布工作,逐步实现林蛙增养殖单位发布名单全覆盖。 

  (二)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要定期核查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更新发布一次。信息核查发布及更新工作不得向林蛙增养殖单位收取费用。各地发布的林蛙增养殖单位名单,要及时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三)做好服务指导 

  各地要做好林蛙产业发展服务指导工作,列入公布名单的林蛙增养殖生产单位,其生产的林蛙按照增养殖群体管理,可合法利用(食用、加工、销售等),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水产养殖补助项目。要以核查信息为基础,将林蛙产业全面纳入渔业统计,制定本地林蛙产业发展规划(2021年计划编制省级林蛙产业发展规划,各地公布的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将作为规划的重要依据),依法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要加强林蛙增养殖单位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增养殖单位做好生产记录,合理使用养殖投入品、杜绝使用各类违禁药物。 

  (四)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与林草、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交换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组织林蛙专项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利用野生林蛙的行为。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联系人:肖凤祥,电话:0431-88906319,传真:0431-88906461,邮箱:jlsyyjyyj@sina.com。 

    

  附件:1.吉林省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表 

     2.林蛙质量安全承诺书 

     3.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核查发布工作负责人信息表 

     4.关于公布林蛙增养殖单位名单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4

  抄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长春海关,吉林省林蛙产业商会、吉林省林蛙产业协会。 

附件1:吉林省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表.xlsx
附件2:林蛙质量安全承诺书.docx
附件3: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核查发布工作负责人信息表.docx
附件4:××市(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林蛙增养殖单位名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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