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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642697T/2020-01759
分      类: 渔业渔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农渔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642697T/2020-01759 分      类: 渔业渔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农渔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9日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 

吉农渔发〔2020〕13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水生野生动物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水生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中的物种,以及《吉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物种的野外种群,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 

  (二)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第二批)和《吉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物种的人工繁育种群,在依法取得《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专用标识后,方可利用。 

  (三)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且未列入(一)中所列相关目录的,按照《渔业法》等进行管理。 

  (四)对《吉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第一批)》和《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中重复的物种,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进行管理。 

  二、严格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审批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审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许可,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等9种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人工繁育许可,由农业农村部审批;(二)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白鱀豚、长江江豚等9种除外)的经营利用、人工繁育许可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三)国家二级(包括吉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人工繁育、猎捕许可由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针对不同物种不同保护级别水生野生动物的相关审批,我厅已制定公布了相应办事指南,各地要按照要求严格审批管理,确保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有序。要积极选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农业农村部和省厅组织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重点对水生野生动物来源合法性、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与审批条件的相符性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准入门槛。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档案和标识制度,推动水生野生动物动态化、可追溯管理。对按照标识管理的大鲵,严格执行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未取得标识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和交易。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要求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三、严厉打击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林草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和完善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协调机制,明确执法管理范围和责任分工,形成合力,提高《决定》执行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根据《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联合相关部门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各类违规交易,斩断水生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益链。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已纳入“中国渔政亮剑2020”吉林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各地要联合相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物种、重点环节,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要按照《决定》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同时,要强化以案说法,适时公开一批典型案件,提高法律震慑力。 

  四、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做好《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强化法治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等机会,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彻底铲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生存土壤。要发挥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利用各种举报渠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单位在工作开展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联系人:肖凤祥,联系电话:0431-88906319。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水生野生动物)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 

              3.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第二批) 

              4.吉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第一批) 

              5.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 

             6.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29 

渔发13号附件1-6.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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