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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农经发〔2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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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 创建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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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农业局、公主岭市农经局,各县(市、区)农业(农经)局: |
为了推进全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质量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全省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各地经过认定备案的家庭农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均可参与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创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进行。县级示范社和示范农场创建在县域开展;市(州)级示范社和示范农场创建在市(州)范围内开展,原则上在县级示范社和示范农场中产生;省级示范社和示范农场创建在市(州)级示范社和示范农场中产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级示范社和示范农场创建中,优先考虑从事粮食生产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鼓励和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优先享受财政和金融扶持新型经营主体相关优惠政策。
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一)市、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各地可以参照省级示范社创建标准和程序内容,自行制定创建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农民合作社总数的10%以内。各地要加强家庭农场联盟、合作社联合社培育,加快推广土地托管、股份合作、实物地租等生产经营模式。
(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省级示范社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推荐,各地推荐数量应达到当地合作社总数的5%以上。
三、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
(一)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各地可以参照省级评定标准和程序内容,自行制定创建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参照《吉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试行)》进行推荐和评定,各地推荐数量应达到家庭农场总数的5%以上。各市(州)至少抓5个以上家庭农场联盟。
四、申报认定程序及要求
(一)组织申报。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农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公平公正。县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县级示范社和示范农场创建结果要及时报市级备案。
(二)如实申报。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县(市、区)要认真做好示范创建推荐的审核把关工作,认真核实相关申报内容,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不需要再参加本次评选。2014年评定的第一批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不再享有省级示范社资格。
(三)按时上报。以市(州)为单位将推荐报告、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加盖农业(农经)局公章后,上报省农委农经处,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公主岭农经局、梅河口市农业局单独上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过期不受理。
附件1.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申报书(格式)
2.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申报名单汇总表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邮寄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省农委经管处
邮政编码:130051 联系人:包修国(0431-88906500)
电子信箱:jilinnongj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