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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单位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 

  (二)审批大厅窗口办事的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   

  (三)各项规章制度,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四)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五)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机关设置政务公开发布专栏; 

  (二)通过吉林网政务信息专栏进行公开; 

  (三)依群众申请公开各类非保密事项; 

  (四)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制度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