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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我申请,公开尚未在省政府网站、吉林现代牧业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资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考试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形式向我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件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及时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处室或单位承办。有关处室或单位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一般情况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信息经主要领导签发;申请内容已经公开的应给予指引。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决定公开的,承办处室或单位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选择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