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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 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七条 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八条 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相关处室或相关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信息内容。 

  第十条 农业农村相关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处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省农业农村厅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调查、取证和检查等活动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对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吉林省农业农村厅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等形式提供。除依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