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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实现全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与便民,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采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上下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评议对象为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充分体现畜牧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二)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三)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实行长效管理; 

  (四)制度是否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是否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了基层服务对象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六条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向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获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并向被评议单位通报评议结果。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对待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三)对评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各处室或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 

  第九条  整改结果要通过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或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反馈给参加评议的服务对象等。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