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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13B/2025-01682
分      类: 水土保持与科技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水保函〔2025〕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13B/2025-01682 分      类: 水土保持与科技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水保函〔2025〕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6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水函〔20258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基层负担、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土保持有关工作,不断优化水利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水土保持行政审批

1.严守政务服务办理流程。各地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审批规定,水土保持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优化政务服务方式,推行水土保持“不见面审批”,推动更多适合网上办理的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2.严禁违规收取评审费用。各地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要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办水保〔2018〕47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公开征集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24〕4号)等规定,建立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专家库,规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评审专家资格条件、随机选取方式等。

3.严格水土保持方案把关。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严守生态红线。严格方案变更标准和要求,涉及修改或者补充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理由应充分,变更后的方案需满足减少地表扰动与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弃渣场等水土保持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时,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应不低于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目标。涉及到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的,其防治效果应不低于原措施。坚决防范通过随意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逃避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等问题发生。

二、优化创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1.鼓励建设单位主动自查。引导生产建设单位自觉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防治责任与义务,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对初次违法、问题轻微且及时纠正的,引导责任单位主动按规定开展水土流失危害事实的鉴定并形成鉴定结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复核可以直接采纳并出具相关意见。对主动自查自纠水土保持问题的责任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予以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2.规范在建项目监管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强辖区内在建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年度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工作,及时认定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法定程序的行为,精准核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批先变”、超出防治责任范围新增扰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水土保持措施未落实、水土流失未治理等情况。开展现场执法监管时,既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等要求,更要严格遵守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等有关规定,实现监管与服务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3.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方法。将非现场监管作为加强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的有效抓手,根据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有效减少对市场主体的非必要干扰。因地制宜创新手段,优化措施,科学压缩现场检查频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与精准化水平,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现有效监管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减负”不“减效”,实现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与创新柔性执法的双赢实践。

4.突出水土保持整改成效。督促责任单位履行水土保持责任义务,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依标组织整改并达到规定要求。紧紧围绕防治水土流失法定要求,既要保证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也要确保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且均需达到规定治理效果:按规定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超过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进行治理,保证治理后的土壤侵蚀强度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或以下。

5.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监管。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管,依法划定并公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制作并向社会发放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义务告知书和简易指南,督促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依标加强农林开发活动的监管,结合实际探索有效方式,防止大规模农林开发产生较严重的水土流失。

三、集中催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吉厅字〔2023〕8号)、《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22〕952号,以下简称《办法》)、《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等有关规定,因地适宜采取集中开展、倒序推动、区分阶段、联合催缴等方式,重点对应缴未缴(含未足额缴费)的项目集中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核定工作。2025年8月底至年底,针对已批项目集中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核定工作;2026年1月至6月,针对重点项目开展征收核定,同时配合税务、财政等部门做好催缴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吉林省非税收入征收信息平台及时将征收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和财政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如项目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之外,实际存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新增变化情形的,应在依据水土保持方案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基础上,按规定补充核算征缴新增部分对应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要严格落实《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四、接续推进水利建设项目重点整改

1.深入开展水利领域专项整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吉林省水利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要求,深入排查水利领域水土保持问题。要系统梳理近年来各部门督查检查提出的意见,举一反三、科学研判,在承接巩固以往各级督查、稽查、巡查整改以及2021年以来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整治“回头看”等整改成果基础上,深入推动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事项的自查自改,确保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整改。

2.强化水利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1〕14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长效推动解决全省水利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对水土保持重视程度不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审查水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时,严格源头把关。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在开展审查时要同步对水土保持篇章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水土保持结论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利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针对梳理排查出的问题,推动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问题的自查整改,责成“应缴未缴”项目按规定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指导“应验未验”项目尽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对存在水土流失等问题的项目依法依规处理并督促按规定整改落实,坚决防范水土流失危害发生。

3.督促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由省发改部门批准立项且经省水利厅分解(分批分段)批准初步设计的水利建设项目,应以完整立项项目为主体,区分同一法人主体和不同法人主体等情形,因地制宜、逐个会诊,界定具体责任并推动落实水土保持有关工作。未经发改部门单独立项、由省水利厅依托统一大规划细化分解并且分别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可将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等作为单独立项支撑,开展水土保持相关政务事项。上述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金额核定等,均以完整立项项目为基准进行整体核算。分解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其对应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叠加总数不得少于完整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合计金额不得低于完整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总金额,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减免应当履行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4.区分推动特殊情形落实。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吉水农联〔2019〕235号)要求,不需要单独办理水土保持相关前置手续。如符合《办法》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按水利部规定落实。二是涉及“两江”等国际河流的项目,除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以外,其余以省水利厅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作为立项依据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需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但免于单独办理备案手续。三是大中型灌区项目,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做好各项水土保持工作,坚决防范水土流失问题发生,并依法依规明晰责任界限。四是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指导意见,并参照水利部官网相关咨询答复意见落实。

上述水利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是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对其技术成果、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全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指导,并针对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开展行政执法。其中,部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的检查指导意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整改落实。

五、依法依规界定责任关系

1.明定关联规定的优先适用关系。建设单位应遵守所有项目建设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涉及具体行政部门法定职责的,优先适用该部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要求时,应严格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好各项具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落实表土剥离、土地复垦、黑土地保护利用等相关措施时,应优先落实相关部门批准的专项方案或总体措施,并按相关部门检查指导意见整改。

2.明确行政许可的同等并联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属于国务院保留、整合的42个审批事项之一,与其他审批事项为同等事项,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系并联审批关系。

3.明晰交集措施的统分衔接关系。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及的表土剥离、土地复垦、黑土地保护利用等内容及对应技术措施,仅为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所采取的、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直接相关的有限必要措施,且均以防治水土流失为法定目的,从实质关联上,属于对应事项专项方案(或者总体措施)的一部分。因此,上述个别措施不能等同或替代相应部门批准的相关专项方案(或总体措施),也不得只关注相关部门批准的专项方案(或者总体措施)而弱化或者忽略水土保持方案中防治水土流失的法定要求。

省水利厅拟于2025年8月中旬至10月下旬,组织开展全省水土保持公益培训,帮助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人员、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参建单位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难题。

 

 

吉林省水利厅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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