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申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水资联[2025]102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财政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水利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有关规定,为推进落实我省“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申请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的工业用水纳税人。
(二)纳税人2024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如有多种产品,每种产品均须有对应的国家用水定额,并全部达到先进值。
(三)纳税人提供与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产量等资料。取水计量信息应为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设施(器具)记录的数据。
(四)纳税人2024年度以来不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釆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
二、适用标准
享受水资源税减征政策适用的国家用水定额,是指以国家标准最新版本或水利部文件形式发布的国家工业用水定额,如国家标准和水利部文件均对某项用水定额作出规定,以最新实施版本为准。国家标准指GB/T 18916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包括《取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取水定额》中新建和改扩建企业用(取)水定额指标值为先进值。《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参考名录(2024年)》(附件1)。
三、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按照自主申请原则, 于5月16日前向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吉林省2024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申请表(附件2)及用水效率相关证明材料清单(附件3)。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应加盖公章,并扫描成电子版一并报送(纸质版一式3份)。
(二)受理审核。负责日常监管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于5月23日前报至市(州)级汇总。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复核,于5月30日前将复核通过的纳税人名单及申请资料电子版正式行文报送至省水利厅。
(三)省级公布。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进一步审核后,对符合减征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6月30日前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四)名单调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纳税人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并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1.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如在当年发生更名、重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按照申请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自违法取用水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确认违法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纳税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
3.各级水行政、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纳税人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税资格等其他不符合减税条件的,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四、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申请和认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指导,严格审核把关,准确把握减税条件和审核标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纳税人对申请数据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与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产品产量等资料应留存备查,并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核查。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参考名录(2024年)
2.吉林省2024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申请表
3.用水效率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联 系 人:李贵军(省水利厅)
联系电话:0431-84994082 131543709036
联系邮箱:sltsz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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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 2025年4月29日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