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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13B/2022-01739
分  类: 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土保持与科技管理;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13B/2022-01739 分  类: 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土保持与科技管理;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落实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有关工作的通知》,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将吉林省水利厅为企业办实事清单通告如下:

一、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方面

(一)对于受疫情影响,存在特殊困难的取水企业,予以水资源费缓缴3个月。(责任处室:水资源处)

(二)因疫情等不可抗力无法按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企业,可根据项目实际以及企业申请延缓缴纳时限,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延期下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通知。(责任处室:水土保持与科技处)

(三)对于符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优惠条件的项目,一律免申请即可享受水土保持补偿费优惠政策。(责任处室:水土保持与科技处)

(四)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于按照相关规划建设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等符合免征(或者部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的项目,一律按规定免申请主动办理。(责任处室:水土保持与科技处)

(五)鼓励项目法人采取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保函等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以缓解水利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责任处室:水利工程建设处)

(六)加强水利资金专款专用管理,指导各地积极申报专项债券资金,加强政策性贷款,多渠道多元化融资。督促相关部门加快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拨付,避免出现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进一步为水利相关企业纾忧解困,增强发展活力。(责任处室:规划计划处、水利工程建设处)

(七)在确保各地具备承接能力的基础上,有序下放验收权限,形成政府验收合力,加快推进验收进程,加速涉企工程价款结算、保证金返还。(责任处室:水利工程建设处)

二、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方面

(八)简化查勘要求,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水土保持“云查勘”,对于“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如果未存在明显水土流失问题的,一般不再组织现场查勘。(责任处室:水土保持与科技处)

(九)采取“全程网办”,推行取水许可审批公文和证照电子化,实现企业办理“零跑动”。(责任处室:水资源处)

(十)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对于采取非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支持线上办理,全网办结;对于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即时办理。对省级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随时约办”。(责任处室:水土保持与科技处)

(十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责任处室:水利工程建设处)

(十二)支持取水计量设施、水资源论证、节约用水改造等服务机构入驻省政数局建设的吉林省中介超市,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创业,为企业合作搭建平台。(责任处室:水资源处)

(十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业绩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企业资源共享。(责任处室:水利工程建设处)

三、实行涉企容缺处理方面

(十四)因不可控因素,不能及时到现场办理开工备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手续、水土保持监测季报等情形采取“容缺机制”处理,允许限期后补。(责任处室:水利工程建设处、水土保持与科技处)

(十五)取水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允许企业在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之内、审批结束前补正。(责任处室:水资源处)

(十六)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水土保持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主动说明情况并作出承诺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延期整改。(责任处室:水土保持与科技处)

四、强化涉企指导服务方面

(十七)为开展水资源论证、取水工程和节水设施建设的企业,组织有关专家,提供“专家会诊”咨询服务。为有意向办理取水许可的企业提供专人跟踪指导服务,让企业少走弯路。(责任处室:水资源处)

(十八)为缓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招聘难、用工难问题,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帮助水利企业就近招聘务工人员,并为企业和高校牵线搭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为企业输送高质量人才。(责任处室:水利工程建设处)

(十九)与水利企业共建培训基地,建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实训反馈机制。(责任处室:水利工程建设处)

(二十)邀请省内专家组建技术、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团队,通过视频连线、热线咨询、“云课堂”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在线培训指导,提高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责任处室:水资源处、水利工程建设处)

(二十一)鼓励并帮助承担重大项目的企业参报省、部级行业奖项,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处室:水利工程建设处)

五、优化行业监管方面

(二十二)加强企业风险防控管理,对风险等级高的水利建筑业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查,进一步提高企业风险防控管理意识,为企业安全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责任处室:水利工程建设处)

(二十三)综合运用遥感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书面检查等“不见面”方式,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针对项目实际提供“点对点”精准服务指导。(责任处室:水土保持与科技处)

(二十四)实施水利企业扶优行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责任处室:水利工程建设处)

 

 

吉林省水利厅   

20226月7日   


 

核心条款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的界定,必须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制定并于2014年1月29日正式施行)关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类市场主体在参与工程投标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可以采取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保函等形式提供担保,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不得拒绝接受。

“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规定,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本条所指的“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系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低风险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试行)》(吉政数联〔2020〕7号)规定,“吉林省内未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的企业投资备案类,新建、改建和扩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低于24米,功能单一、低风险的标准厂房或者普通仓库建设项目。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技术特别复杂、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历史保护、危化品、特殊建设工程等项目除外。”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自行到吉林省水利厅办理信息录入,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取水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允许企业在除取水许可申请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以外,其他申请材料短期内能迅速补齐的,申请人可以先行提起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受理并履行审查程序,允许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之内,审批结束前补正。

根据水利建设市场需求,适时组织开展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培训,培训次数年内不少于两次。

“风险等级高”是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稽查、监察或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企业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期间存在不诚信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况。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文件规定,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其中,遥感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书面检查属于“不见面”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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