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送2021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吉水运管函〔2021〕10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2021年度全省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办运管函〔2021〕77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报送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好辖区内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和水库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水利部将公布全国大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单,省水利厅公布全省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并于4月底前予以公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政府责任人为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主管部门职责人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管理单位为相关乡、镇政府部门的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由管理单位相关技术人员担任,或由水库库管员担任。
四、各地要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水库大坝2021年度安全责任人,并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责任人信息。请各地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统计表报送省水利厅,同时将电子版传到电子邮箱。
联 系 人:曹占冰
电 话:0431-84994078
电子邮箱:jlssltjgc@163.com
吉林省水利厅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