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
有关情况说明
厅办公室:
根据办公室通知要求,现将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收费项目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三、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文件名录如下:
(一)执行的办法标准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办财务〔2017〕113号);
4.《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水保字〔1995〕136号)
(二)惠企降标的依据
1.《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
2.《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09〕80号);
3.《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99号)。
相关文件电子版随文报上。
厅水土保持与科技处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