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的函
吉水资函〔2019〕16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有关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要求,狠抓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地下水超采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含水层枯竭、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省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123.60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为79.57亿立方米;2018年我省地下水开采量42.49亿立方米,占可开采量的53%,地下水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36%。我省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形势不容乐观,地下水超采区总面积达787平方公里,且治理成效不够显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均明确要求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严控地下水超采。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目标考核、干部问责和监督检查机制,切实落实好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责任,逐步补齐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中短板。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管理
各地要严格控制指标管理,按照本地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已批复的有关规划,抓紧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目标,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赋存条件、水源类型、资源量等,以地下水超采区所在地为重点制定地下水双控方案,合理确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和取水强度。要严守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以用水定额标准为限取用水,水资源紧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更应狠抓节水,充分利用再生水,以减少地下水开发利用。要强化重大规划和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落实以水定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规模,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取水许可限批政策,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区域,实施取水许可限批。严控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矿泉水项目取用水应预留生态保障流量。取用地下水的地下水源热泵项目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注水井应保证等量、同质、同层回灌,禁止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禁止取水层位、不易回灌的含水岩组等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其他水源的热泵项目不得污染地下水。
三、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加快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吉政明电〔2013〕19号)要求,我省已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有四平市浅层地下水小型超采区、松原市深层承压水小型超采区、松原市深层承压水中型超采区、白城市浅层地下水中型超采区。地下水超采区内,除生活用水外,要严格限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扎实推进实施《吉林省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注重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地下水超采,通过全面节水、实行禁采限采、调整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充分利用当地水和外调水置换地下水开采、强化地下水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手段,置换超采的地下水,如期实现治理目标。不存在超采区的地区也要制订年度地下水开采计划,防止出现新的超采区。各地要根据全国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协同完成我省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省水利厅将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对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情况予以重点检查。
四、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运用经济手段倒逼地下水压采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水资源费控制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60%,其中地下水超采区不低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的100%。实施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累进加价制度,对于取用地下水超过年度用水计划或超定额10%以下、10%至20%、20%以上到30%、3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收0.5倍、1倍、2倍、3倍水资源费。《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水节联〔2018〕357号)明确提出适时大幅提高地下水特别是水资源紧缺和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征尽征,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地下水压采。同时,积极引导地下水超采地区探索开展水权交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通过水权交易解决新增地下水用水需求。
五、完善地下水监测,提高地下水监督管理能力
要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全面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动态变化情况。同时,加强地下水取用水统计,严格取用水计量,积极推行在线监控。规范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在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应对其计量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予以发放取水许可证。健全水资源管理法制体系,推动出台地下水管理地方性法律法规。各地要制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方案,确定区域取水井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并报省水利厅备案。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监管与执法能力,对取用地下水不符合地下水区划、不符合井点总体布局或取水层位要求的取用地下水行为,及其他非法凿井破坏地下水资源的行为采取严厉打击措施。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的地区,应抓紧落实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尽快制定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方案,报地方政府批准后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省水利厅备案。
吉林省水利厅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