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省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以及“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未经审查和批准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省水利厅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省水利厅的政务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拟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在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编制厅机关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指导、督促、检查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厅机关其他处室(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业务职责,及时主动公开本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政务信息。各处室应确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水利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分工等;
(二)省水利厅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
(三)省水利厅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四)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类非涉密规划,全省水利发展有关统计信息;
(五)省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公开招标信息、中标情况及实施情况;
(六)省水利厅承办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全省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省内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汛情、水情;
(八)省内水文测报信息及水源水质监测情况;
(九)省水利厅制定的水旱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省水利厅负责的水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
(十一)省水利厅负责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省水利厅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聘厅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名额、条件、程序、录用结果等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政府部门及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的有关事项;
(五)与水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信息;
(六)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吉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以及各类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公众媒体;
(四)省水利厅公报、公告、办事指南等;
(五)省水利厅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省水利厅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省水利厅政务信息发布的第一渠道,省水利厅门户网站等其他渠道公开的信息数据,以及省水利厅依法向其他专门网站提供的信息数据,涉及交叉重复的,原则上以省水利厅在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数据为基准。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程序:
厅机关各处室在起草文件时要明确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公开形式、是否需要制作文件用于公开版本等。公文印发后,需在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保密审查等审核程序,经厅领导审定通过后进行公开。需在其他渠道发布的政务信息,报相关责任处室、单位进行审核。厅机关各处室负责提供和保存拟公开文件原稿和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应当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省水利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水利厅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渠道等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应提前准备以下内容:
(一)采取在线申请的,申请人应按照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引,前往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按要求通过网络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采取线下申请的,申请人应按照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引,前往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上的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自行下载打印并填报完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前准备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的说明材料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通过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形式一并发送至吉林省水利厅,进行线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省水利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省水利厅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省水利厅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转告承办该政务信息的有关处室或单位办理。有关处室或单位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省水利厅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其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省水利厅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水利厅不再处理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省水利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省水利厅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并向有关处室(单位)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利影响的,或者在突发涉水公共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有关规定日期前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水利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省水利厅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根据本办法提供的政务信息,只能依据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 厅直属各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