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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制度(试行)

吉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试行)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6〕43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是指,凡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广大群体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水利改革方案、重大水利政策措施、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等重要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起草背景和决策依据,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向社会公开,最终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结合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的事项为:

  (一)全省水利发展战略规划;

(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水利改革发展重要事项或重大政策;

(三)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四)涉水地方性法规、规章;

  (五)本部门重要行政职能的变动;

  (六)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事项由厅办公室商水政水资源处审核并提出预公开建议,报厅领导审定,具体由各相关处室或单位实施预公开。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为: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的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省水利厅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国家另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