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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05G/2025-0229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恶劣天气等条件下内河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交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05G/2025-0229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恶劣天气等条件下内河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交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恶劣天气等条件下内河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交规〔2025〕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吉林省恶劣天气等条件下内河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1月7日    
吉林省恶劣天气等条件下内河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省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第三条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辖通航水域具体实施船舶禁限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禁限航规定
  第四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出现下列情形时,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加强瞭望,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的联系,并按规定显示灯光声响信号,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二)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客船、渡船、快艇、公务船禁止开航。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不得驶入桥区水域,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三)能见度小于500米时,所有船舶禁止开航。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不得驶入桥区水域,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四)在正常目视情况下,当能见度足以清晰看到对岸渡口码头或者岸线时,渡船可以不受本章能见度小于1000米、500米时的禁限航限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开航。
第三章  大风禁限航规定
  第五条  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避风、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第六条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风力达到蒲氏5级及以上时,所有船舶禁止开航。在航船舶应采取相应的避风措施,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通过桥区等有风力限制规定的水域时,遵从相应特定区域通航管理规定。
第四章  水文条件禁限航规定
  第七条  船舶应当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洪水期或者水位变化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吉林省境内主要通航河流应按照当地水文部门或航道部门发布的水位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当水位达到最低通航水位以下或最高通航水位以上时,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二)其他通航水域船舶应当根据当地水文部门发布的水文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当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第五章  冰冻条件禁限航规定
  第八条  船舶在流凌期和冰封期之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冬季流凌前船舶应在航标停止发挥作用前完成冬季卧坞、卧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禁止在桥区水域、浅滩及易受冰凌冲击的岸坡处卧泊。
  (二)冰封期、流凌期禁止船舶航行。
  (三)春季流凌期结束,主要通航河流航标发挥作用后船舶方可航行。
第六章  特殊情况下禁限航规定
  第九条  遇有下列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实际实施船舶禁限航管理:
  (一)发生雷暴雨、台风、寒潮大风、洪水或水位异常涨落等突发恶劣天气、恶劣水况;
  (二)发生山体滑坡、堤岸坍塌等自然灾害;
  (三)航道损坏、阻塞、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影响通航安全情况;
  (四)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明显恶化;
  (五)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险情或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六)应急抢险;
  (七)开展大范围水上、水下作业;
  (八)进行军事活动、大型群众活动或者体育赛事等相关活动;
  (九)其他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牵头与水文、气象、地质灾害等管理部门建立长期联系机制,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按规定及时响应,发布安全预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时采取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船舶禁限航管理发生变更、暂停或取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对外公告。船舶禁限航管理发生暂停、取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维护直至通航秩序恢复正常。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按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主动收集和传递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航行通(警)告等安全信息,落实本规定所列禁限航措施及要求,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船舶航行中突遇本规定第四至十条所列情形,应果断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立即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附近船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船舶因禁限航需要停泊时,应选择合适的安全水域,留足安全值班人员,正常开启助航设施设备,按规定显示信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前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中朝界河段船舶需同时遵守《中朝国境河流船舶航行规则》和本规定的限制条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封 禹
  复审:顾文宽
  终审:宋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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