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解读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吉林省开展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建设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贯穿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三阶段一体化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体系,近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吉林省高速公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更好理解《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要求,分行业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明确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明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工作也提出了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吉林省开展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建设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贯穿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三阶段一体化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体系,通过先行先试,取得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填补国内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领域安全生产双预防机制制度空白。
2024年,广东梅大高速、陕西丹宁高速陆续发生塌方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时排查处置重点地区和关键领域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因此,有必要出台《办法》,构建高速公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升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了此办法,已于近期印发。
二、目标任务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控、动态实施的原则,深入研究行业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办法》从分级分类管理的角度出发,建立贯穿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三阶段一体化安全管控体系,明确三阶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从业单位和监管部门职责,填补国内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领域安全生产双预防机制制度空白,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和从业单位主体责任,切实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分五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方针原则、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等内容。
第二章为风险分级管控,包括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制度和管理要求,包括风险分级管控定义、风险类别、风险等级、风险辨识、风险评估与清单管理、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重大风险管控、风险管控动态管理机制等内容。
第三章为隐患排查治理,包括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和管理要求,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定义、隐患等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方式、隐患清单、重大隐患整治前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报告报备、重大隐患报告信息内容、一般隐患整改、重大隐患整改方案、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内容。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包括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行业监管的制度和管理要求,包括平台化管理要求、重大风险抽查监督、重大隐患治理督办、重大风险抽查与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外部服务、政企耦合机制、行政处罚衔接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包括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界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分包工程安全管理职责和实施日期等内容。
四、涉及范围
《办法》涉及吉林省境内从事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作业的从业单位和负有高速公路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执行标准
《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明确了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作业三阶段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
六、注意事项
《办法》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三管在必须”原则,由各业务领域负责处室具体承担。涉及依法分包工程的,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分包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可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且对分包人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