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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05G/2023-00171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3日
标      题: 《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05G/2023-00171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3日
标      题: 《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3日

《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2023年1月12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吉交规〔2023〕1号,以下简称《规定》),于印发之日起施行。《规定》的印发将全面指导我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控制进度和造价,促进我省航道工程高质量发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规定》,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规范了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了建设管理水平。随着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改革的深入,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机构编制有较大调整,我省缺少适合本省特点的航道建设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航道建设实际需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航道建设管理能力,规范航道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进度和造价,需要出台相关制度办法。

  2019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1水运发达省份已印发实施了《江苏省交通发展(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起草过程

  2022年2月开展省内调研,摸清省内航道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2022年3月通过视频、电话交流,对水运发达省份的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充分借鉴外省航道工程建设先进管理经验;2022年4月广泛收集基础资料并整理;2022年5月形成《规定》(初稿),通过内部审查讨论,修改完善,2022年9月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2022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通过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22年11月21日至24日组织航道工程建设领域和法律行业权威专家对《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2022年12月20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2022年12月22日通过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规定》(送审稿)于12月30日第28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此稿。

  总体框架

  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分为六章,六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建设管理、资金管理、验收管理、监督考核和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工作原则、投融资、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建设管理部分明确基本建设程序、设计文件审批、技术审查咨询、设计变更、招投标、代建、工期和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履约考核、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资金管理部分主要明确资金使用、审计、工程款拨付等内容验收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交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监督考核部分主要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部分阐明有关定义、明确我省通航河流分类规定了实施日期。

  五、主要特点

  (一)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有规可循。按照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吉林省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运输部《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等航道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我省层面缺少适合本省特点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航道建设实际需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航道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进度和造价,规范管理行为,制定《规定》,实现我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有规可依、有规可循。

  (二)细化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能。随着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改革的深入,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机构编制有较大调整,厅直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航道管理等行政职能。因此,需要对我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分工重新划定,并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能,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填补不同投资模式下航道工程建设管理空白。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进步,社会对航道的需求越来越大,航道工程建设投资逐步呈现多元化,新生投资模式促成了管理上出现空白,为适应不同投资模式的建设管理实际,制定《规定》,完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实现以相对统一的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建设管理行为。

  (四)区分了我省三航道工程建设事权责任,明确了相关要求。一是国境河流航道和主要通航河流高等级航道工程建设,主要包括鸭绿江、图们江和松花江,由中央全额投资,我厅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组织实施,部负责立项和初步设计审批,我厅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施工监管和验收,实施主体一般为省航道局;二是省内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包括中央补助的项目,主要是松花江(吉林省段),由省发改委负责立项审批,省厅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施工监管和验收,实施主体为省航道局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法人;三是省内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包括查干湖、浑江、珲春河等可以供船舶通航的一般航道,由所在市(州)负责航道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出台后的相关举措

  规定发布后,我厅将进行宣贯和讲解,全力推进《规定》的贯彻和落实,全面提升航道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规定》实施情况的收集,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积累资料。

  相关文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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