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交议字〔2022〕2号
杨光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省内城市公交企业进行成本规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正如您所说,公交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各项运营成本范围,科学建立公交单位运输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和科学定价调价的政策,成本规制也是实现公交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帮助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加强顶层设计,指导各地建立完善补贴补偿制度
近年来,省交通运输厅积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加强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顶层设计,要求地方建立完善补贴补偿制度。一是2009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从法规层面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二是2013年5月,提请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组织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监测制度,定期进行审计,科学合理予以补贴补偿。三是2013年10月,提请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公交便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公共交通票制票价和补贴补偿制度,科学合理给予企业补贴补偿。建立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评估考核办法,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公交运营补贴,督促公交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四是2021年6月,推动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并以省政府名义在双阳区召开了全省实施全域公交改革暨农村物流发展现场会,指导各地全力推进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加快“全域公交”建设,提高城市公交运营服务品质。
二、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地方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2009年和2018 年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明确了城市客运(含出租车)管理事权在各级城市政府。在省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省交通运输厅积极协调省财政部门筹集财政资金,引导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一是2020年6月,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吉林省支持道路客运企业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对全省城市公交车、道路客运班车、旅游包车给予一次性补助,累计发放补助资金1302万元。二是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将退坡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智能化调度及运营管理系统等方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三是2022年2月,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吉林省开展客货场站客货一体化转型升级改造2021-2022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对客运企业实施公交化改造、全域公交等方面进行补助。四是2022年4月,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通化市进一步构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保障体系,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票制票价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范围,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
由于在公交成本规制中需要科学核定公交企业的人员工资、燃料和电力费、折旧摊销、修理费、停车场站设施维护费、GPS系统费用、场站水电费等诸多成本因素,加之受地域和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影响,在核定上述费用时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很难用一个标准去衡量要求全省各地,因此,公交成本规制工作宜由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公交发展状况和财力状况因地制宜确定。
下一步,省交通运输厅将积极指导通化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通化市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抓紧研究制定通化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制度和通化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考核办法,建立完善补贴补偿机制,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联系人:吴小威,联系电话:18704493565)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