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05G/2020-10897
分      类: 道路运输;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标      题: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交联发〔2020〕5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05G/2020-10897 分      类: 道路运输;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标      题: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交联发〔2020〕5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0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交联发〔2020〕5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运输市场活力,不断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效能和综合治理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价格机制。    

  坚持保障民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   

  坚持包容审慎。落实新发展理念,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价格行为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价格水平監测,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公平竞争。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把价格改革放在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大局中统筹谋划,坚持正确方向,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因地制宜,稳慎推进,以进促稳,以稳保进。    

  (三)改革目标    

  2020年,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确需保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建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等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更加规范,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健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作用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除农村客运外,由三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的客运班线、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跨省道路客运班线终到站所在地省(市)已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线路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客运班线目录,由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向社会公布。同一方向上运输方式单一且同业竞争不充分的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最高上限价格在《吉林省道路班车客运基准价格》(见附件)基础上最高上浮30%。取消班车客运价格核定、申请浮动的事前备案。    

  (二)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汽车客运站提供的车辆基本站务服务和旅客基本站务服务收取的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和退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汽车客运站为承运人组织客流、售票、检票、发车等业务的,可收取客运代理费。计收客运代理费时应扣除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资金、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及0. 0147*里程(原客货附加费)等相关费用。一级站和达到一级站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的二级站不超过10%,二级站不超过8%,三级及以下级别的客运站不超过6%.对不宜按客运代理费收取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的,可由站、运双方协商采取定额收取。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安保、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服务的,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收取旅客站务费,一、二级客运站每票收取最高不超过2元;三级客运站每票收取最高不超过1元。汽车客运站办理客票退票时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费。因汽车客运站或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延误发车或脱班,旅客要求退票时,客运站应予以办理,并免收退票费。提前3天退票的,免收退票费;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开车后不办理退票。汽车客运站提供的可由承运人、旅客自主选择的其他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在汽车客运站内公示。    

  (三)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咸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科学定位,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要探索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监测分析机制和运价调整机制,健全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四)规范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价格管理。规范网约车价格行为,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旅客运输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农村地区开通的公共汽电车,原则上纳入当地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五)健全特殊旅窖权益保障。班车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符合条件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条件为:每一成人旅客携带的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 6-14周岁或者身高为1.2-1.5米的儿童乘车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相关措施    

  (一)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二)规范經营者自主定价行为,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客运站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鼓励汽车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向旅客免费提供改签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密切跟踪分析本地区道路运输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领域价格走势,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推进完善行业治理体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化道路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道路运输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创新运输组织方式,优化准入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事项,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措施,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依法依规推动本地道路运输价格改革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    

  (二)做好宣贯培训。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宣贯培训、政策解读工作,将改革举措及时、准确的传达到相关经营者。要统筹推进本地区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和价格改革,并认真梳理改革进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价格改革落实落地。    

  (三)强化舆情引导。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和社会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确保改革推进过程中行业和社会稳定。要及时总结宣传价格改革对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作用,营造道路运输价格改革良好舆论氛围。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联发(201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道路班车客运基准价格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9日    

吉林省道路班车客运基准价格.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