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全厅依申请公开的指导、推进和监督,包括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归档等工作。厅有关处室和单位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具体办理、答复等工作。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采取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由厅办公室工作人员当面代为填写,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厅办公室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登记、编号,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如申请信息不明确或缺少必要内容的,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厅领导批阅后,交办至相关部门办理。办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主办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相关答复模板见附件。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答复”的原则,由主办处室提出具体答复意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主办处室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如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理由告知第三方。
第九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书必须是正式公文,应具备以下要素:文号、标题(公开类型+告知书)、申请人、申请事实、答复结果、法律依据、 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等。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递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其中采取邮寄递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备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采取直接送达的,以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作为送达期限;采取邮寄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作为送达期限;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期限。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处理息费管理办法》,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记收或按量计收,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一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至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0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以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具体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至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至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填制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表。
每个档案包括:依申请公开登记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内部呈批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告知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