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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5-00637
分      类: 建筑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03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管〔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5-00637 分      类: 建筑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03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管〔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3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建管〔2025〕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依据《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吉建规〔2025〕1号)相关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本省和外埠入吉企业。

  二、评价方式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吉建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企业应对照《2024年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中登记年度信用信息。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信用信息进行核验,对企业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情况对企业信用进行分级评价。

  三、时间安排

  企业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登录“省监管平台”完成产值、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填报;2025年5月31日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及结果公示,将《2024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表》(见附件2),加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报送至省厅建筑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四、有关要求

  一是确保全面覆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多种形式开展宣贯,特别是今年首次将外埠入吉企业纳入评价范围,要确保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知悉评价要求及时间节点。企业应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如实、完整填报信用信息,杜绝漏报、误报或虚报。全年未产生信用信息的,要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省监管平台”登记有关情况,避免因未及时登记被认定为“未参加信用评价”。

  二是严格审核把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在“省监管平台”填报的信息逐项核验,重点核验生产经营信息、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等佐证材料的真实性。依据《办法》第十四条,对企业登记虚假信息用于提高评价得分的,直接评价为“D级”;对企业隐瞒不良信用信息未登记的,自发现之日双倍扣减未登记信息相应分数,并将该信息有效期延长至下一评价周期。

  三是严肃纪律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严禁在信用评价中搞变通、徇私舞弊或人为干预评分结果。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等行为“零容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企业或个人对公示期内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申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四是深化结果应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监管联动机制,对“D级”或“未参加信用评价”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从严开展资质核查,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审慎适用审批承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拟选用“D级”或“未参加信用评价”企业的建设单位,需督促其书面说明理由并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附件:1.2024年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2.2024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27日

初审:李竟瑞

复审:王家欣

终审:张旭东

附件1:2024年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标准.pdf
附件2:2024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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