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全链条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
吉建科〔2025〕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长白产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各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
为落实12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上玉亭省长关于全面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监管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现就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规定。全面禁止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可燃)、B3级(易燃)的保温材料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吉林省建筑工程保温材料选用目录》(见附件)的推广应用力度,强化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选用、采购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
二、医疗、教育、托幼、博览、观演、商业、宿舍与旅馆、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建筑、劳动密集型厂房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不燃);当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难燃)保温材料替代A级保温材料时,B1级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其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他建筑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规定。
三、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履约管理,严把工程验收关。设计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交底中,应明确建筑保温工程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建筑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
四、施工单位应依照“先检后用”原则,健全原材料管理制度,制定材料进场台账,做好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强化保温材料进场检验,留存质量证明材料,按规范标准实施见证取样复试,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保温工程。对于隐蔽工程要留置影像资料,确保施工质量可追溯。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材料使用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撤场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保温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使用B2、B3级保温材料的,责令返工整改。强化对建筑保温工程技术交底、保温材料质量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于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的、检测机构不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从严从快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七、各地工信部门要指导企业按《吉林省建筑工程保温材料选用目录》和相关技术产品标准生产产品,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保温材料采购合同约定,重点健全产品出厂检验流程,从源头上把控材料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将建筑保温材料纳入2025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建、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联合检查抽查,对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约束,实施联合惩戒。省住建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发布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适用技术推荐目录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保温材料选用目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