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的通知
吉建市政[2024]5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主岭市、桦甸市、梨树县、东辽县城管局,敦化市房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吉安委〔2016〕7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本省辖区内城镇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供气方式分为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等。
二、等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评审满分100,一级企业评审评分不低于90分;二级企业评审评分不低于75分;三级企业评审评分不低于60分。
三、定级部门
省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定级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证书颁发工作。
市(州)燃气管理部门(含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定级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证书颁发工作。
县(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省城市燃气协会协助做好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
四、定级流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吉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详见附件1),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制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详见附件2),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定级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定级部门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要说明理由。
审核、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企业自评报告确认后,组织评审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详见附件3),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现场发现存在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专家。特殊情况下,经定级部门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专家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并书面告知企业和定级部门。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定级部门对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后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市(州)燃气管理部门将评定为三级标准化企业名单同步上报至省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原因。
具体评审要求按照《吉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执行。
五、评审成员
现场评审专家不应少于5人,专业应涵盖燃气、安全、设备等相关专业,评审专家与参评企业不应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六、申请定级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换证评审的企业提供原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书;
(三)企业自评报告。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抢修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4)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7)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8)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9)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七、撤销定级条件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八、有效期限
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90个工作日前,按照初次评审流程提出申请。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九、工作要求
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评审专家不得有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有明显错误或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的,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参评或评审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吉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6日
初审:蒋昕宇
复审:刘昕
终审:罗云